文化是一種生活、生活是一種文化,環繞著台灣這片土地上的你和我。

當前公部門草擬的文化基本法即將送入立法議程,將成為形塑台灣未來樣貌的基本藍圖,

包含著台灣文化價值與認同的形塑、人民基本文化權利的概念和思考、國家文化政策與治理的機制和方針、文化與產業經濟扣合的樣貌等,都將影響我們的生活。

文化基本法:公民開講,希望您一同來提出、討論台灣未來的樣貌。

[轉載] 從《文化基本法》看文化人才選用

作者:朱宗慶

  多位關心文化藝術的立法委員,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積極著手推動《文化基本法》的立法,數個月前由立法院做成決議,請文建會研訂法案於近期提送審 議。為此,文建會研擬了草案,其核心要旨為確立國家文化政策及促進和保障多元文化發展。訂定《文化基本法》的立意良好,但相關層面的問題,應該先釐清。
《文化基本法》具有國家文化政策的根本大法之高度,必須考慮到文化本身就具有多元性與包容性,立法思考和格局的首要考量,是要能確切掌握基本法的精神,以及真正想達到的目的。就現況而言,我們有不少文化相關法案,涵蓋各個不同的文化藝術面向,各相關法規也都有其立法意旨及想要達成的功能,但關鍵是政府各部門在看待文化政策的方向及落實法案內容的執行過程。法律只是一個手段,政策要怎麼付諸實現才是重點。



對於《文化基本法》的訂定,現階段已進入草擬法案階段,有人抱以正面態度,也有人持保留看法。在這個立法過程的研議階段裡,文建會討論中的草案有幾點是值得期待的,包括未來會有一個由行政院組成跨部會的協調機制來整合文化相關事務,且成員為跨部會的首長;政府應定期召開文化會議,來研商、協調、推動文化事務;政府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未來會有一套文化行政及專業人員的任用制度等。
  文化事務不單是文建會的事,在未來的跨部會組織組成時,包括召開全國文化會議的方式及頻率、應該拉高到由行政院長層級來召集及整合各界意見、文化發展基金的財源籌措方式及確保財源方法、如何產生一個得以引進文化專才的任用制度等,都應該被充分研究及探討,才能產生一部真正對台灣文化發展有 幫助的法案,並免於流於形式。
人才是各業各界的重要資產,台灣是個多元社會,面對國境的界線愈來愈模糊、世界快速位移的時代,除了避免人才外流,應積極吸引和延攬多元人才,在政府的施政落實上,專業、熱情的人才投入,更是成事要素。
  在實務上,我們常可發現許多優秀的文化藝術人員或專業工作者,他們有很豐富的實務經驗,但國家考試的相關職系、缺額、任用或約聘辦法上,不見得可以讓這樣的專業人才有機會、有意願來為國家做事。如何能夠提供一個適合文化藝術機構擇聘人才的管道及機制,是在思考文化專業人才制度設計的重要課題。所以,基本法中,應該賦予用人彈性,使其有別於公務人員任用管道之限制。文化貴在多元、自主,從事國家文化事務的人員,應該要能符應文化藝術屬性之需要,取才方式甚為重要。
  「政府效能是影響國家競爭力 的重要因素,文官制度能否因應時勢變遷進行改革,以符合當前國家發展的需要,則是政府效能是否能向上提升的關鍵核心」,這不應只是掌理全國文官體制權責的部會口號,國家考選及人事機關更應將這樣的思維,因應文化藝術的特殊性、社會多元發展需要,轉化成為具體的做法,才能真正回應專業需求,提升政府組織改造 成效。
  文化法案雖有其「宣示」的功能,但重要的是落實執行法案內容。擬訂《文化基本法》未必是不好,如能提升文化會議之層級與任務,從組織運作格局及體制面的變革來落實國家文化政策,並為文化專業人員的任用彈性來闢建管道,讓人才為國所用,創造更有活力的社會和文化生活,也是令人樂見的。
(本文轉載自2011/09/16中國時報藝術外一章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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