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一種生活、生活是一種文化,環繞著台灣這片土地上的你和我。

當前公部門草擬的文化基本法即將送入立法議程,將成為形塑台灣未來樣貌的基本藍圖,

包含著台灣文化價值與認同的形塑、人民基本文化權利的概念和思考、國家文化政策與治理的機制和方針、文化與產業經濟扣合的樣貌等,都將影響我們的生活。

文化基本法:公民開講,希望您一同來提出、討論台灣未來的樣貌。

「後發而先至.... 韓國國會通過國家《文化基本法》(中譯版)與台灣《文化基本法》對照」

作者:國立台灣藝術大學 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  劉俊裕副教授2013.12.15

唉,剛收到韓國朋友的通知,韓國國會兩天前(2013.12.10)通過了韓國的國家《文化基本法》(其實昨天就在網路上看到消息,心中還在懷疑是真的嗎?剛拿到熱騰騰的韓文文化基本法法條,看來無法否認了,台灣又輸了...),不知道該怎麼形容這件事...,心中真是不勝唏噓,或許該說是一個很大的刺激,也或許該說是發自內心的一股欽佩,韓國這個國家就是處處展現出了國家的決心和行政的效率,以及國民的凝聚力。

我將剛收到的條文email給一位在臺藝大藝政所「東方藝術學程」的韓國研究生(Ms. Erica Park),請她幫忙將韓國文化基本法翻成了中文版,如韓國制定基本法一貫的效率精神,韓國的研究生兩小時完成翻譯,真是非常感謝她,心中又是一陣淒淒然...。

無論如何,熱騰騰的文本如下,提供大家參考!兩年前到韓國去,跟韓國文化部的官員提及台灣正在草擬文化基本法,他們還很訝異(當初還將台灣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寄給他們參考,韓國的基本法和我們的草案有70%相似度... 大家可以對照一下台灣的版本[也附在本文之后],但重點是他們搶先完成)。只是韓國文化基本法已經出了國會大門,而台灣的文化基本法則在文化部空轉了近一年,到現在還沒能再進行政院,更別提立院屆時的審查不知何時能成。
當然時間點輸也就輸了(台灣又失去了一個領先亞洲和全球的契機),接下來就要看立法的高度與⋯⋯內涵了。很快地看了法條內容,韓國文化基本法中正式將(中央與地方)政府所有政策措施可能對人民生活造成的「文化影響評估」制度正式入法了(半年前在韓國,我還跟KCTI提起這件事,韓國官員當初還覺得有點困難,不知可不可行,可是半年後韓國入法了),而我們文化部呢?難道還要再繼續猶豫下去嗎?

另外,每五年制定的國家文化總體規劃,要求總統和文化觀光體育部,必須明確確立五年的文化整體目標、文化政策方向,這個法條也入法了(讓國家文化政策在五年間產生延續性),台灣、文化部也該有進一步作為了,不能再裹足不前了。

心情真的不好... 各位,也請幫忙把這個訊息轉出去,希望更多人重視台灣文化基本法的立法高度與內涵。


[韓國]  文化基本法 制定案 (全文條款) 


第一條(目的) 本法目的為, 訂定文化有關國民權利與國家以及地方自治團體責任,規定文化政策方向與執行所需基本事項,提高文化價值與定位,以文化提高生活品質,藉由文化在國家社會發展上,扮演重要的角色。

第二條(基本理念) 本法基本理念為,認知文化為發展民主國家與提高國民個人生活品質上最重要的領域之一,令文化價值推廣到教育、 環境、人權、福利、政治、經濟、休閒等整個社會,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盡責任,個人文化表現與活動無所歧視,和諧實現文化多樣性、自律性、創造性。

第三條(定義) 本法中「文化」指包括文化藝術、生活樣式、集體生活方式、價值體系、傳統以及信念等,社會或社會成員之固有的精神、物質、知性、感性等特性之總體。

第四條(國民權利) 所有國民具有權利(下稱「文化權」),在文化表現與活動,自由創造文化以及參與文化活動,可享受文化,不得因性別、宗教、種族、世代、地域、社會階級、經濟地位、身體條件等有所差異。

第五條(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之責任義務)
一、為保障國民文化權,國家應制定、執行文化振興有關政策,為確保預算以及有效運作付出努力。
二、 國家應尊重地方自治團體之文化相關計畫、執行方案、資源,減少地區之間文化落差,為達成文化均衡發展付出努力
三、 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應針對,因經濟、社會、地理因素受限,無法享受文化之文化弱勢群眾,擴充享受文化的機會 ,謀求獎勵文化活動所需執行方案。
四、 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制定各種計劃與政策時,以文化觀點進行評估對於國民生活品質的影響, (下稱「文化影響評估」),使文化價值擴散到整個社會。
五、 第四項 文化影響評估之對象, 程序以及方法等所需事項,以總統令訂之。

第六條(與其他法律之關係)
一、 制定或修訂文化有關其他法律,應與本法目的與基本理念接軌。
二、 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制定、執行文化有關政策時,除其他法律另訂之外,應遵守本法訂之。

第七條(制定、執行文化政策之基本原則) 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制定、執行文化政策時,應充分考量如下各項事項。
一、   尊重文化多樣性與自律性,擴充文化創造性
二、   支援為提高國民與國家文化力量,並營造氛圍
三、   擴充參與文化活動以及文化教育機會,保障文化創造之自由
四、   增進無受歧視的文化福利
五、   尊重文化價值,加強文化動力
六、   增進文化國際 交流、合作

第八條(文化振興基本計畫之制定等)
一、為文化振興,國家應每五年制定文化振興 基本計畫(下稱「基本計畫」)。.
二、 基本計畫依照總統令訂之,由文化體育觀光部長與有關中央行政機關首長協議訂之。
三、 基本計畫得包括如下事項:
1.  國家文化發展之目標與方向
2.  為文化振興之文化政策基本方向
3.  為文化振興之擬定法令、制度等基本面有關事項
4.  第九條各項事項有關文化政策
5.  為提高國民文化生活品質之政策有關事項
6.  加強文化權有關事項
7.  營造文化、休閒設施以及其運用有關事項
8.  培育文化人才與推動文化教育有關事項
9.  文化政策相關調查、研究與開發有關事項
10.  確保文化 振興預算與其運用有關事項
11.  除之以外,以總統令訂之為文化振興所需事項
四、 有關中央行政機關首長,依照基本計畫,每年應制定為文化 振興執行計畫。
五、 第四項執行計畫制定所需事項,以總統令訂之。

第九條(為文化振興各領域推動文化政策) 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為文化振興,應制定如下各事項有關文化政策,為此執行付出努力。
一、   維護文化遺產、傳統文化與其運用
二、   國語發展與保存
三、   振興文化藝術
四、   振興文化產業
五、   開發文化資源與其運用
六、   增進文化福利
七、   推動休閒文化
八、   營造以及管理文化景觀
九、   推動國際文化交流、合作
十、  推動地方文化
十一、 推動南北文化交流

第十條(文化人才之培育等)
一、為培育文化人才,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應打造基本面,推行所需執行方案。
二、 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應施行為文化價值擴散與文化振興之教育。

第十一條(為文化振興之調查、研究與開發)
一、 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為提高國民生活品質、減少地域間文化落差、增進國民文化享受權,應執行文化享受實況調查以及研究。
二、 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為文化振興,應獎勵文化政策調查、研究與開發,並謀求其支援方案。
三、 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依照總統令訂之,可指定並運作調查、研究與開發文化政策的專屬機關以及支援此機關的文化資訊專屬機關。

第十二條(文化月與文化日)
一、 為增進國民文化意識與了解,並發揚積極參與文化活動,將每年十月訂為文化月、每年十月第三周六日訂為文化日。
二、 文化月以及文化日活動有關事項,以總統令訂之。

第十三條(對於文化振興事業預算支援等)
一、對於文化振興事業,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在預算範圍內,應支援所需經費。
二、國家為文化振興籌集民間基金,推動捐款文化盛,應付出努力建立制度與條件。

附  則

第一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過三個月之後施行。

第二條(其他法律之修訂) 將文化藝術振興法之一部分修訂為如下,
  刪除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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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文化基本法》草案

第一條  為健全文化環境,保障人民平等參與文化及藝術之權利,尊重文化多樣性、自主性及創新性,凝聚我國核心文化價值,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政府應推動各類文化發展,提供人民平等參與之機會,不得因族群、性別、年齡、宗教信仰、社會經濟地位、地域及其他條件而有所差異。

第三條  政府應推動下列文化事務,以促進國家文化永續發展:
一、保存及傳承文化資產。
二、獎助文化藝術。
三、發展文化創意產業。
四、培育文化人才。
五、保障各族群文化權利。
六、均衡城鄉文化資源,普及文化設施。
七、推動藝術及美學培育。
八、養成藝文消費人口。
九、協助文化藝術傳播及行銷。
十、推展國際文化交流及合作。
十一、建立人民、事業與各級政府間之文化事務合作機制。
十二、其他與文化發展有關事項。

第四條 為促進國家文化永續發展,於符合國際協定下,應對前條事務採取適當之優惠、獎勵、輔導、減免稅或補償及其他必要保護措施。

第五條 基於國家長期發展利益,政府制定政策及法律時,應考量或評估對文化之發展及影響。
      政府從事國土規劃、經濟、交通、營建工程及其他科技建設時,應避免對文化有嚴重不良之衝擊影響。
為落實前二項規定,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相關法令所定評估事項涉及文化事務者,環境資源部應會商文化部定之。
人民、事業及團體應就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負協助之責任。

第六條 全國性文化事務,應由文化部統籌規劃,政府各機關應共同推動。

第七條 文化部應每四年報請行政院邀集相關文化領域學者專家、社會各界及中央、地方政府機關首長,召開全國文化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並研議全國文化發展事務。

第八條 行政院應設文化發展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邀集學者專家、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首長組成,每六個月開會一次,依前條會議之建議,協調整合中央、地方及跨部會文化相關事務。

第九條 行政院各部會預算屬於文化支出用途者,各部會應就資源分配及推動策略擬訂方案,由文化部整合納入第八條文化發展會報討論決議,行政院各部會應配合辦理。

第十條 政府應定期進行文化調查研究,建立文化資料庫。
公私立學校、研究機構對於文化相關研究著有績效或成果優異者,政府得就其研究發展所需設施及人才進用,給予必要支援,並得建立長期合作機制;其支援對象、方法、合作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第十一條  各級文化主管機關文化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一點七,以確保國家及各地方自治團體有相當經費提升人民文化生活。
前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第十二條 政府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資產維護、文化藝術扶植、傳統文化傳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文化人才充實、文化設施營運及文化交流等相關事項。

第十三條  政府應加強推動整體文化人才培育,積極延攬多元文化人才參與文化工作。
為積極延攬多元文化人才參與文化工作,政府應採取租稅、出入境、居留及其他相關優惠措施,並保障其子女就學權益。

第十四條 為健全文化專業人員之進用管道,政府應訂定公平、公正、公開之資格審查方式,由政府機關(構)依其需要進用,並應制定法律,適度放寬政府機關(構)進用人員法規之限制。

第十五條  政府應結合學校積極推動文化傳承與人才培育,鼓勵大學院校設立多元文化相關學程,並於中小學設置文化藝術學習課程,以落實文化扎根。

第十六條 本法施行後,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相關法令。

第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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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幾篇文章供參考:

* 〈為什麼一部這麼重要的國家「文化基本法」,會落得全國上下幾乎沒有民眾在關注,也沒什麼人對它有所期待?〉https://www.facebook.com/notes/10151947505075914
*〈「文化基本法」與臺灣常民文化生活:國家文化政策與文化權利的實踐〉,發表於「2013文化的軌跡:文化治理的能動與反動國際學術研討會」,2013年10月25-27日。https://www.facebook.com/notes/10151949361210914
*〈「文化基本法」:一份學界參與文化立法的紀實與反思〉https://www.facebook.com/notes/101513636934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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