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一種生活、生活是一種文化,環繞著台灣這片土地上的你和我。

當前公部門草擬的文化基本法即將送入立法議程,將成為形塑台灣未來樣貌的基本藍圖,

包含著台灣文化價值與認同的形塑、人民基本文化權利的概念和思考、國家文化政策與治理的機制和方針、文化與產業經濟扣合的樣貌等,都將影響我們的生活。

文化基本法:公民開講,希望您一同來提出、討論台灣未來的樣貌。

為什麼一部這麼重要的國家「文化基本法」,會落得全國上下幾乎沒有民眾在關注,也沒什麼人對它有所期待?

劉俊裕    2013127 

前幾天又收到了「文化基本法」公聽會的開會通知,有點無力與無奈,提不起勁...  但想想總覺得自己應當再盡一份學者的論述監督的責任,將現況作些整理,希望有更多的人可以接力,讓大家更重視這部目前令人「無感」的文化基本法。文化部週一(12/9)再次召開「文化基本法」的北部公聽會了,接下來應當會是「行禮如儀」式的中部、南部、東部各開個一場公聽會,然後將法案送進行政院,再送進立法院。文化基本法對文化部和台灣民眾有什麼意義?為什麼一部這麼重要的國家「文化基本法」,會落得全國上下幾乎沒有民眾在關注,也沒什麼人對它有所期待?


先說為什麼我會產生這樣的疑問。我納悶的是,一個國家這麼重要的「文化基本法」的北部公聽會,怎麼會看不到文化部網頁上或者其他形式的任何公告。(是單純遺漏?或者不需要?不想要?還是真的不重要?)更納悶的是,從20114月開始參與文建會文化基本法的草擬和諮詢委員,到現在201312月兩年多的時間,文化部自今年4月起重啟基本法的修改與諮詢程序,前前後後應當有超過20場正式和非正式的草擬、諮詢、擴大諮詢、公聽會,但事實是我從來沒有見過一位文建會主委(應有三任主委吧)或者文化部長,正式主持過任何一場「文化基本法」對外的相關諮詢會議或公聽會(都是科長、處長、司長、副主委、次長,當然我相信內部會議部長會主持,行政院和立法院也是部長要為法案辯護),這回仍是次長主持。但我也從來沒有看過文化部針對文化基本法作過任何一份研究、報告、調查、文化沙龍、國是論壇,或像文化創意產業、創投、藝術銀行、台灣書院、文化外交參訪一樣地主動對外說明、溝通與宣傳。

或許是文建會主委們和文化部長都真的太忙,很巧合這二年多來從來都湊巧有其他更重要的行程會議。只是相對於電影法、文資法、博物館法、金馬獎、論壇、沙龍、參訪行程和其他大大小小的主委、部長會出席的場合,「文化基本法」這個號稱是國家文化根本大法的會議,難道從來就排不進文建會主委和部長對外溝通,展現誠意、宣示法案重要性和他(她)們對這部國家文化根本大法重視的行程嗎?或者這其實透露出文建會和文化部主政者這兩年多來,對這部國家「文化基本法」一貫的態度?

2011年的文化基本法從草擬、諮詢到北、中、南各辦了一場公聽會,公聽會每場次應當都不超過50個人,雖然參與者可能代表若干藝文團體、地方政府文化局、藝文機構、學者專家,但總計不過200人吧。2013年的文化基本法內部草擬、諮詢的會議次數增加了(我相信綜合規劃司花了不少時間開會處理基本法草擬)。但對外的公聽會,這回北部在文化部四樓進行,會議出席者主要是行政院各部會代表,在加上中南東三場,應當也不過200-300人次吧。設想,如果就這樣通過了一部國家的「文化基本法」,實在不符合比例原則和程序正義。但再回過頭來問,何以一部國家的文化基本法,竟會落得全國上下幾乎沒有民眾在關注,也沒有人願意對它有所期待呢?它真的不重要嗎?如果是如此,又為什麼要大廢周章地擬這個法、立這個法呢?這個法如果真的這樣走下去,還有什麼意義呢?或者要等到法案進了立院後,大家才驚覺茲事體大,但卻為時已晚?

其實真的不是國家的「文化基本法」不重要,而是目前這部國家「文化基本法」的精神、內容和立法方式,根本沒有辦法引起台灣民眾的共鳴,也難以讓人民覺得它和大家日常生活有關。它既沒有辦法處理台灣民眾關切的文化議題,也沒有辦法與一般人的基本文化權利產生關係。簡單說,這就是一個「無感的立法」!無感到甚至連過去的幾任主委和現在的文化部長,都不覺得有必要親自上陣談談他們對於這部國家文化基本法的願景與藍圖,或者應當擴大公聽會的場次、規模,乃至以文化國是論壇的方式,讓全國的人民了解也參與這個文化基本法的立法過程。

文化基本法草案之所以讓人民無感,我想有幾個癥結,若能積極地解決這些問題癥結,且讓相關配套機制入法,基本法應當是一個相當值得令台灣民眾期待的法案。


一、基本上這部文化基本法立法的思考上,並沒有以台灣一般民眾的基本文化權利和日常生活為主體,而是以國家文化行政部門的運作為核心思考,也因此我常笑稱這是一部國家的「文化『行政』基本法」:草案(第3條)羅列了12項政府應推動的文化事務範疇,第6條、第8條協調整合中央、地方及跨部會文化相關事務。第9條規整合行政院各部會文化預算支出用途。第11條明定各級文化主管機關文化經費,第12條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而第1314條則規範了政府延攬多元文化人才,以及文化專業人員之進用管道。這些都是文化部希望透過文化行政機制,爭取更多文化資源、預算、人力、行政整合權力的法規,雖然不是不重要,但卻讓一般人民覺得無感。

二、在台灣文化的內在意義、價值與認同、歸屬方面,目前的文化基本法草案難以窺見台灣的文化主體性或者核心價值的論述,也難以窺見將如何凝聚台灣文化核心價值,對於國家文化認同、歸屬、表達等文化權利都欠缺具體思考與作為,也因此難以引發民眾的共鳴。文化基本法的立法過程和法律的內涵,其實攸關臺灣社會內部核心價值與認同歸屬的凝聚。雖然臺灣多元的歷史文化條件、客觀的政治現況與現實的立法程序,使得現階段臺灣社會顯然對於核心文化意義、價值與認同欠缺明確的共識。但在臺灣的「文化基本法」條文與立法過程中,看不到臺灣在地文化論述與核心價值的討論(援用的多是人權、自由、多樣等西方價值),也對於文化認同歸屬的議題存而不論,難免令人產生台灣文化基本法難以超越西方文化理念論述的文化主體性框架的缺憾。文化基本法的立法過程,其實有助於進一步讓全民對於諸如和諧、人情味、純樸等台灣傳統文化價值的討論和思考。

三、在文化基本法中,在個人、團體或族群選擇一種「特殊生活方式」的權利方面(包括對於臺灣的少數族群、藝術文化工作者、創作者、民眾、藝術文化弱勢團體,目前爭擾得沸沸揚揚的同志婚姻平權議題),政府既無積極針對個別文化議題調查人民的文化權利作為(例如定期公布台灣文化權利報告書),也沒有任何人民文化權利受損的補正機制,和消極的救濟條款。面對藝文界介入臺東美麗灣原住民傳統領域的抗爭、藝文界串連反對花蓮太魯閣劇場的興建、藝文界大串連搶救花東海岸、藝文界串連反旺中媒體壟斷事件、藝文界串連反對核四興建案、藝文界連署反對國光石化開發案、藝文界介入苗栗大埔開發案事件、藝文界818串連拆政府、藝文界搶救淡水夕照與反對淡江大橋興建等等,讓人民、藝文團體或少數族群權利受損時,得以依法提出行政訴願或司法救濟。這部文化基本法幾乎毫無著力之處,這也使民眾覺得對這部文化基本法更加無感。

面對上述的問題癥結,文化基本法應當積極入法的制度措施有三:

一、「文化整體影響評估」制度原本是一個台灣民眾可以期待的重要制度。文化特殊性的核心思維是文化主體、文化優先與多樣的價值。「個人主義」、「追求利潤」、「自由主義」和「開放市場」的資本主義價值並非普世價值,更不是至高無上價值。不應一昧地將「藝術自由表達」、「文化歸屬與認同」,以及「文化永續生存發展」等核心價值附帶於經濟、商業與商品的價值之下。目前浮出抬面的議題如兩岸服務貿易協定的文化衝擊、美麗灣事件對原住民傳統領域與文化生活權利的影響、自由市場經濟掛帥導致台灣影視文化產業不振、藝文補助政策失焦與文化投資不彰等等,都是長年來沒有建立「文化整體影響評估」制度,而政府談判代表的經濟邏輯掛帥,決策粗糙、欠缺文化敏感度與文化意識,使經濟、商業意識罷凌文化的價值思維。

在目前的文化基本法草案中,經過長期努力說服後,終於在公聽會新草案版本中見到文化部將「文化例外」的精神納入法案說明(第4條),強調文化商品有別於一般商品,以及對於文化的獨特性、優先性的宣示,以及採取必要保護措施的可能。只是,草案第5條謹規範「政府從事國土規劃、經濟、交通、營建工程及其他科技建設時,應避免對文化有嚴重不良之衝擊影響。」但對於視聽文創產業、貿易政策、稅制及關稅、藝文教育訓練、青年發展、社區發展、資訊科技、就業、農業與鄉村永續發展、消費者政策以及外交政策等,卻未能納入文化整體策略評估制度之中。第5條說明中指出「為顧及整體行政成本及效率,因應社會、經濟環境之發展,不宜再另定文化影響評估制度」。基本法草案只希望透過現行「環評制度」中去進行強化「文化影響」的評估運作,而排拒實質的「文化整體影響評估」,勢將無法避免文化貿易與其他相關政策可能對文化產生的影響,是相當遺憾的。

二、除了要求針對國家重大政策、法規、施政綱領應有文化整體影響評估外,台灣更需要的是針對文化整體影響評估的「定期公開與監督審查」機制,由(文化部委託)獨立的第三部門進行評估報告的監督與審查,並且將藝術文化資源分配的報告、資訊透明化,定期對外公開。目前應當公開透明的資訊包括:文化整體影響評估的報告(第5條)、文化部業務藝術文化資源的分配與運用(第3條)、行政院文化發展會報與各部會文化支用(第8條、第9條)以及前述的「台灣文化權利報告書」(第2條)。文化部在現行文化基本法草案中,將爭取到更多的預算、資源、彈性的人員任用、跨部會協調整合機制,換言之文化部將擁有更多的錢、人、權力和資源,但卻拒絕透明、開放與監督,當然是人民無法接受的。定期公開與監督審查機制最主要的用意,是使文化部和其他政府部門,都能在媒介和公共輿論的壓力下,產生積極的文化意識,正視文化議題。否則即使有了文化影響評估制度,此評估制度仍容易形同具文。

目前環評法中的文化影響評估、原住民基本法中對原住民種種權利的主張都沒有落實,原因不是沒有法源,而是各部會不會有自發性配合措施,政府作為也沒有定期公開監督審查的機制。借重獨立運作第三部門(或學術研究單位、文化智庫、學會或協會)的力量,常態監督政府文化部門的藝術文化補助,評量政府其他部會的文化相關事務,定期提出公開評估與調查報告,正是近年來臺灣藝術文化行動與新社會運動顯性文化轉向的重要訴求。文化基本法是國家的文化根本大法,欠缺資訊透明化和定期公開與監督審查機制,勢將難以回應臺灣人民和藝文團體(自夢想家事件以來)希望對文化資源分配與運用進行公開監督,以及藝文團體上街爭取各種文化生活權利的重要訴求。目前基本法草案中文化部透過跨部會協調整合機制職權擴張,卻缺乏相對的第三部門監督與評量機制,對於民間團體的監督角色和對政府定期提出公開評估與調查報告等方面也隻字未提,民眾當然對文化基本法無感。

三、文化基本法的立法過程和法律的內涵,其實攸關臺灣社會內部核心價值、認同的凝聚。然而,現階段臺灣社會顯然對於核心文化意義與價值欠缺明確的共識,因此,目前的文化基本法既無法,也不宜由上而下地具體界定臺灣文化精神、核心文化價值之內涵。既然臺灣核心文化價值目前難以界定,也不應當由上而下地由國家來界定,文化基本法因此轉而強調透過文化實踐,由下而上地逐步凝聚臺灣多元、多樣的核心文化價值與基本精神(第三條條文說明)。草案總說明中提出:「我國文化豐富且多樣,長久以來我國之文化基本策略,就在於肯定並強調跨文化之和諧、共存、平等、交流與對話」的基調。至於未來的共識凝聚,則必須透過(第7條)每四年召開之「全國文化會議」,(第10條)定期進行之文化研究與調查,以及(第3條)政府、藝術文化工作者未來在各個藝術、文化領域以及施政範疇的具體實踐,共同逐步匯聚、界定臺灣文化精神與特色。

文化基本法立法的意義,除了法律的實質內涵與影響之外,最重要的就是藉由文化基本法諸多核心議題的討論,促進臺灣人民對於文化公共事務的理性辯論和積極參與,在臺灣社會形成更強而有力的文化公共領域,讓公民文化有自主的能力。目前一般民眾對文化基本法內容並不了解,法律未能與常民的日常生活產生連結與共鳴,而作為一個國家的文化基本法草案,整個研擬、諮詢到公聽的過程也欠缺廣泛民意的基礎。這也是我一直強調在文化基本法的立法推動過程,文化部應透過公共論壇,凝聚臺灣社會文化共識與核心文化價值,重新探索傳統文化價值在當代國家文化政策中的時代意義,並試圖使在地與全球文化潮流、價值接軌,藉由文化基本法的立法彰顯臺灣「核心文化價值與基本精神」。另外,參酌歐盟、日本與韓國的立法經驗,諸如「臺灣文化首都」、「臺灣文化日」,以及關於臺灣文化核心價值的長期民意調查,都是可能逐步由下而上的凝聚臺灣核心文化價值的方式,可惜目前文化基本法中階未能納入規範。

真的不能輕忽了《文化基本法》的重要性。文化基本法通過後,所有與基本法立法原則、精神、內容牴觸的文化法規(不論是文資法、文創法、藝文獎助、電影法、廣電法、博物館法...)都得依據文化基本法來修法。[文化基本法草案第十六條:「本法施行後,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相關法令。」第十六條立法說明:「由於本法之地位係屬於各文化法規之母法,為健全文化法規整體機制... 明定應於本法制定後作相關法規之配套修正。」)]


關於文化基本法的立法過程、重要議題以及基本法與人民文化生活的權利的關係有寫過兩篇學術論文,文中的脈絡更清楚些,網誌版如下,僅供有興趣的朋友參考:
〈「文化基本法」:一份學界參與文化立法的紀實與反思〉,《國家與社會》1367-112
〈「文化基本法」與臺灣常民文化生活:國家文化政策與文化權利的實踐〉,發表於「2013文化的軌跡:文化治理的能動與反動國際學術研討會」,20131025-27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