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一種生活、生活是一種文化,環繞著台灣這片土地上的你和我。

當前公部門草擬的文化基本法即將送入立法議程,將成為形塑台灣未來樣貌的基本藍圖,

包含著台灣文化價值與認同的形塑、人民基本文化權利的概念和思考、國家文化政策與治理的機制和方針、文化與產業經濟扣合的樣貌等,都將影響我們的生活。

文化基本法:公民開講,希望您一同來提出、討論台灣未來的樣貌。

「無文化不基本」的文化基本法草案

作者:廖凰玎/執業律師  臺灣文化法學會秘書長
台藝大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博士生
2013.12.19

    對於文化部於2013129-19日期間所進行公聽會的「文化基本法草案」,我們有以下的觀察和看法:

  1. 「基本法」不是這樣搞的!現在的草案內容有將近半數(第四、七、八、十、十一等條),全是文化行政執行事項,而非關國家對於文化發展的視野與政策方針的定位,也無助於彌補憲法不足,例如人民文化權與國家文化資源分配的原則等等,更未能思考如何統整或導正目前已相當混亂的各種文化相關法規。充分顯現目前的當政者對於文化事務和法規層次的認知多麼不足!
  2. 從「去中心化」的世界潮流退化到「唯我獨尊」的封建思想。草案第六、九條,特別立法要求地方政府「應」推動執行全國性文化事務,以及各部會關於文化預算資源,應由文化部整合納入會報,各部會應配合辦理等等。全世界所有國家的文化事務和文化發展基本上都是以地方和城市政府為主導,因為文化設施和文化活動幾乎只能發生在地方政府所管轄的土地和人民身上。中央部會連其所在地的首都文化事務都很難置喙。基本法的精神應該放在中央如何輔導協助地方發展其獨特文化,並規定地方政府對文化發展事務的責任與義務。草案的背後隱藏著集中且中心化的思想,無視於文化的多元和在地精神,更缺乏民主自治的文化價值觀。
  3. 對於台灣最具優勢的多元文化價值未有任何著墨。客家、原民、新住民,或其他弱勢族群的文化權或文化資源在那裏?語言是不是文化?在這個擁有南島珍貴原鄉地位的國家,天龍國的文化部是怎樣想這件事?
  4. 草案內容進一步疊床架屋,結果是虛應了人民推動基本法的原意,浪費了「基本法」的立法價值。草案內容明顯缺乏系統性和創新性的思考,有時只是把已經在進行的事務直接套入,有時則與文創法、文藝獎助條例等規定重複(如第三、四、七條),造成跟現行文化法規沒兩樣,問題同樣存在。喪失基本法作文化行政法總綱的上位屬性。
  5. 這只是一部自我感覺良好的「文化部」基本法,完全沒有把全國人民的文化需求做為主體在思考,幾乎未置一語,反而是為自己籌畫集權的藍圖,或只是想天賜良機如何透過這個法獲得更方便的行政資源和權力,包括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規定地方配合中央等等,人民呢?
  6. 「文化基本法草案」對文化的定位與操作模式,就像台灣政界目前存在的「國王新衣」邏輯,總是自我感覺良好就好,叫基本法卻一點也不基本,就像國王王后自覺穿了漂亮的新衣,可是旁邊的人都覺得一點也沒穿,難道也要不得不齊聲歌頌?

  以基本法作為現行文化法規統整的目標和地位,解決長期以來法規間的混亂與矛盾衝突問題,這正是要有基本法的用意,是所有人都知道的立法目的和基本立法知識。但目前的文化基本法草案,不僅沒有文化意義內涵與價值,也不基本,違背人民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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