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行政院於2011年11月10日正式通過條「文化基本法」草案, 當時的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文化基本法的制訂,將可落實「文化興國」的理想,並可保障在地文化的多樣性和包容性。
文建會指出,目前文化事務的推動,以「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三大作用法為推動的依據,但仍缺乏文化之根本大法,作為文化政策的最高指導原則。1
政府於推行政策通常都必須具有明確性,但在文化的施政方面,卻往往以模糊的觀念帶過,或是以隨機的方式加以推動。因此文化常常成為選舉語言,或是政客用以操縱人心的一種手段。本文將探討文化基本法,對於多元文化的保障的影響為何?是僅為宣示的性質?抑或是一種大刀闊斧的改革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