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一種生活、生活是一種文化,環繞著台灣這片土地上的你和我。

當前公部門草擬的文化基本法即將送入立法議程,將成為形塑台灣未來樣貌的基本藍圖,

包含著台灣文化價值與認同的形塑、人民基本文化權利的概念和思考、國家文化政策與治理的機制和方針、文化與產業經濟扣合的樣貌等,都將影響我們的生活。

文化基本法:公民開講,希望您一同來提出、討論台灣未來的樣貌。

[轉載] 地方文化自治立法 該上場了

2012-02-20 09:00 中國時報 【廖凰玎】
     新文建會主委上任,提出文化施政想法,其一是強調底層人民文化權是最嚴肅的問題,要發展文化就要從最基層開始,重視文化權的城鄉差距等。並主張與各縣市是伙伴關系,也是賦權關係,文化當局要負責創造機制,引導各縣市認識賦權,文化可從基層開始發展茁壯。然我們質疑,換一個文化首長,台灣的文化環境,即可立馬會有所改變?如果埋在地下的基礎工程,比高空煙火重要一百倍,那麼該基礎工程絕不會是一個人即可成就;也就是說文化事務治理,除人才因素外,制度也必然是基礎發展條件之一,光靠一個人,不管再走破多少雙球鞋,實在有限。

     檢視城鄉文化資源貧富差距、不平等的文化權問題,難道各縣市政府無責任?或者這也顯現出,我們尚未從中央集權化的思維走出?當我們從《憲法》和《地方制度法》規定去分析上述問題,可發現原來法令制度已明文要求,不只是中央,其實連縣市政府,對於照顧提供人民在精神上的所需、精神生活照顧,藝術獎助與保護等等文化事項,同時是中央與地方的任務。甚至,在文化具有多元性,地方有地方文化特色,而當今全球化、消費經濟浪潮下,當地方/城市文化治理比國家治理、政府治權耀眼、被重視,成為地方/城市在全球化重要的形象與指標。可預見的是地方文化自治、城市/都市的文化治理、文化自治立法等等,更顯示出是未來的趨勢,換言之,地方文化特色時代來臨。

     《地方制度法》早已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公布施行,依據該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各縣市政府對其地方的文化事項具有地方立法權。地方政府如何善用這地方文化自治立法權,針對地方文化特色進行立法,與民眾結合鼓勵參與,透過夥伴合作、文化美學藝術教育、參與制度建立、培植非營利組織、資源計畫整合、創新地方文特色模式、振興地方文化創意產業,呼應全球化地方文化思維與文化環境治理,發展提升地方文化公民權。

     民主國家施政應循由下而上的原則,地方可處理的文化事務應由地方優先處理,對於地方的文化事務,中央應處於輔助與補充的地位,是一種輔助性原則,非指導或方針指示性。而中央應注意各地區文化發展是否呈現出差距,涉及到文化權的不平等,故中央仍應視各地方文化需要,依憲法規定,給予以補助或由其來辦理。

     日前,台東縣議會三讀,將公共藝術自治條例拍板定案,或者是台北市的樹木保護自治條例,都是值得關注的地方文化自治立法事例。如果人民的文化權是最嚴肅的問題,要發展文化就要從最基層開始,那麼,地方文化自治立法這區塊,會是值得與重要的基礎。
(作者為執業律師,台灣文化法學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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